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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225402198701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871008 【实施日期】 19871008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 第二条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在国家经委领导下和各省、自治区、 第三条 凡是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 第四条 凡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企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三)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包括保证该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符合 (五)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 (六)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岗人员有安全操作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七)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齐全,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 第六条 凡是实施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单位及发证 【章名】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 第七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国的化工产品发 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下设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 (一)督促、检查《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颁 (三)组织制定计划发证产品的检验标准和产品实施细则,报部领导 (四)推荐发证产品的检测中心(包括受委托的地方检测站)经部领 (五)接受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并组织检查、检验、复查和评审。 (六)审核和汇总发证产品的检查,评审情况及发证、整顿待查企业 (七)具体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并调解、仲裁 (八)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生产许可证办 第十条 经国家经委审批的各化工产品检测中心,是发证产品法定的 【章名】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检查和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下达发证产品的 第十二条 凡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有关生产企业均要在 新建或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在投产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产品检测中心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 【章名】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经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检查、评审符合本办法第 第十六条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统一规定如下图示: ━━ ━━ ━━━ ━━━━ │ │ │ │ │ │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 │ └─────────产品编号 │ │ │ └──────────────化学工业部编号 │ └──────────────────生产许可证标记 第十七条 获证产品必须在该产品说明书及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五年,到 第十九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该产品的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 第二十条 已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各 第二十一条 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 (一)产品质量降低、脱标。 (二)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 (三)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 (四)将生产许可证用于其它产品或转让其它企业使用。 (五)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严重违反安全卫生要求,三废 (六)企业停止生产的产品。 (七)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或注销如有异议,可向化学工 企业对复审结论不服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 复审或裁决所需检测费、审查费由申请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工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的新产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生产许可证,违 【章名】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审机构、测试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作人员应从全局出发,秉公办事,杜绝不正之风 第二十八条 严禁申请许可证或已获证的企业弄虚作假,行私贿赂。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1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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